黑龙江等保测评的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1-23 15:56:05 阅读:943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GB∕T 28449-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2019

在进行等保测评工作时,测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包括《管理办法》、《测评过程指南》、《基本要求》、《测评要求》等。

《基本要求》详细阐述了等级测评工作的目标和内容,而《测评要求》则具体说明了《基本要求》中各项要求的测评方法、步骤和判断依据,用于评估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测评过程指南》规定了进行等级测评工作的基本程序、流程、任务和工作产品等,规范了测评机构的等级测评工作,并为在等级测评过程中何时以及如何应用《测评要求》提供了指导建议。以上文件共同指导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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