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19」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后必须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发布时间:2019-04-16 15:34:02 阅读:8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该法条中的“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第33号令)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其中第六项规定: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91号令,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络运营者如果不履行按照规定报告的义务,有什么后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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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法律中所说的“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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